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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成都高新区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

2017-7-11 12:1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99| 评论: 0

摘要: 《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的若干政策(试行)》(成高管发22号),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推动中韩创新创业合 ...


《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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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的若干政策(试行)》(成高管发[2016]22号),细化政策内容,理顺操作规程,推动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确保流程依法合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原则

 

  (一)支持对象为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成都高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韩籍人士。

 

  (二)所属产业领域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生产性服务业等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以及其他新兴产业领域。

 

  (三)适用范围为菁蓉国际广场,或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

 

  (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重大事故。



 二、申报规程

 

  (一)支持韩资创新创业企业聚集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

 

  (1)实收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

 

  同一企业满足以下多项条件可以叠加申报,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由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韩籍人士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5万元补贴;由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获得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创办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由上市企业高管或技术负责人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20万元补贴;由外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同等级别的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以上人才须在公司占股5%以上。

 

  2)企业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专有权、行业标准之和为5项给予5万元补贴,再获得5项增加5万元补贴;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经审定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机密、植物新品种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给予5万元补贴,再获得1项增加5万元补贴。获得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上述累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上年度或申报时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贴,超过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500万元销售收入,增加补贴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100万的,给予被投企业5万元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增加5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按照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及租金价格给予3年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

 

  支持方向二:

 

  (1)给予对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创业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补贴。

 

  同一企业满足以下多项条件可以叠加申报,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大企业大集团高管或负责核心技术的骨干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部门中高管、区域副总经理或负责核心技术的骨干人员以上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2)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专有权、行业标准之和为5项给予5万元补贴,再获得5项增加5万元补贴;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经审定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机密、植物新品种或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给予5万元补贴,再获得1项增加5万元补贴。获得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的,给予10万元补贴。上述累加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上年度或申报时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贴,超过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500万元销售收入,增加补贴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创办的创新创业企业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100万的,给予被投企业5万元补贴,每增加100万元,增加5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创业企业租用的办公场地,按照企业实际使用面积及租金价格给予3年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单价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实缴金额。

 

  支持方向三:在韩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五年以上、获得韩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奖项或荣誉的顶尖人才创办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经认定后以创业启动资金、房租补贴、天使投资、贷款贴息、财政奖励等形式,五年内给予不超过8000万元扶持资金。

 

  支持方向四:韩国大企业大集团、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创新中心,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后,对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扶持;对年技术性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年技术性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0万元补贴,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技术创新中心补贴不超过200万元。主营业务属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补贴标准上浮60%。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

 

  (1)韩籍人士或韩国企业持股比例30%以上,或由韩国投资机构投资且占股10%以上,注册资本实缴50万元以上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单一企业只能获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申报时企业在高新区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属迁入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

 

  注:获得成都高新区关于实施菁蓉高新人才计划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移动互联网骨干创业专项等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2)韩籍人士或韩国企业持股比例30%以上,或由韩国投资机构投资且占股10%以上,注册资本实缴50万元以上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申报房租补贴的企业,申报时企业在高新区成立时间不超过48个月。属迁入的企业,将工商税务关系迁入时间视为成立时间。同时申报房租补贴和启动资金补贴的企业,启动资金获得支持同时获得房租补贴资格;单独申报房租补贴的企业,达到下列任意一个条件可获得房租补贴资格:

 

  1)上年度或申报前公司股东中新引进硕士以上学历、上市企业高管或技术负责人、世界500强企业高管或技术负责人、外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员等(以上提及的高层次人才须在公司占股5%以上);

 

  2)上年度或申报前企业新增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专有权、行业标准之和不少于5项或新增1项发明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机密、植物新品种、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等;

 

  3)上年度或申报前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

 

  4)上年度或申报前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投资100万以上;

 

  5)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或上规入库企业;

 

  6)公司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

 

  注:获得成都高新区关于实施菁蓉高新人才计划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成都高新区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移动互联网骨干创业专项等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支持方向二:

 

  (1)在大企业大集团工作3年以上且担任高管职务或负责核心技术的骨干人员创办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申报时企业在高新区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2)同时申报房租补贴和启动资金补贴的企业,启动资金获得支持同时获得房租补贴资格;单独申报房租补贴的企业除应符合下列1)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2)3)4)5)6)条件中的任一条件:

 

  1)在大企业大集团工作3年以上且担任高管职务或负责核心技术的骨干人员创办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其持股比例不低于30%。申报时企业在高新区成立时间不超过48个月。

 

  2)上年度或申报时本年度企业股东中新引进高层次人才1人以上(高层次人才须在企业占股5%以上)。

 

  3)创新创业企业上年度或申报时本年度获得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实用新型、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设计专有权之和不少于5项;或至少1项发明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定的国家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机密和植物新品种。

 

  4)创新创业企业上年度或申报时本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万元;或创新创业企业上年度或申报时本年度获得非关联企业或投资机构500万元以上投资;或创新创业企业上年度或申报时本年度获得银行贷款、成都科技小贷100万元以上。

 

  5)创新创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或上规入库企业。

 

  6)公司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或交易板)成功上市(挂牌)。

 

  支持方向三:在韩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五年以上、获得韩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诺贝尔奖等国际奖项或荣誉的顶尖人才创办,且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四: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年技术性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韩国大企业大集团、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创新中心。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启动资金申报相关证明文件;

 

  (4)房租补贴申报相关证明文件;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二:

 

  (1)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证,验原件);

 

  (2)实缴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3)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房租支付凭证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5)大企业大集团骨干人员基本情况表;

 

  (6)骨干人员任职履历及相关证明;

 

  (7)材料真实性声明;

 

  (8)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三: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成都高新区相关认定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韩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证明及院士证书、国际奖项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他所需材料。

 

  支持方向四: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相关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项目投资证明、年技术性收入证明及主营业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材料。

 

  4、申报时间:

 

  支持方向一:每年4月、9月

 

  支持方向二:每年4月、9月

 

  支持方向三:每年9月

 

  支持方向四:每年9月

 

  5、受理部门:

 

  支持方向一、二: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支持方向三、四:成都高新区科技局(协同创新处)

 

  (二)支持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标准并成功纳入国家统计库的其他行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二:年度出口首次达100万美元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进口设备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万美元再给予5万元补贴,对同一企业补贴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方向三: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高端论坛、技术交流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按参展费的7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四:

 

  (1)对于韩资创新创业企业从省外新聘用中层以上和项目经理以上核心技术或管理人才且在成都高新区连续工作满1年,给予2万元/人的一次性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每年新增员工人数的10%。

 

  (2)对于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到国内一线城市、高校密集省会城市开展人才招聘活动,给予实际活动经费50%的补贴,单次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并成功入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国家标准并成功入库的其它企业。

 

  支持方向二:年度出口首次达100万美元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新进口设备达20万美元及以上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三:参加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的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高端论坛、技术交流等各类商贸促进及展会活动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四:

 

  (1)申请核心技术或管理人才补贴

 

  1)申报人所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申报企业为成都高新区科技局认定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②.申报人数不超过韩资企业每年新增员工人数的10%。

 

  2)申报人条件:

 

  ①.申报人原在四川省外工作;

 

  ②.申报人与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被企业连续聘用时间达1年(含1年)以上;

 

  ③.申报人为所在韩资企业中层(含中层)以上核心技术或管理人才,并需同时担任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④.申报人未享受《成都高新区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成都高新区移动互联网企业从省外新聘用的中层以上和项目经理以上核心技术或管理人才在成都高新区工作期满1年的,给予2万元/人的一次性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企业每年新增员工人数的10%”补贴。

 

  (2)申请人才招聘活动补贴

 

  1)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部门组织的招聘活动;

 

  2)单次招聘活动参与韩资企业达10家及以上;

 

  3)参与招聘的企业为成都高新区科技局认定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成都高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成都高新区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资金申请表》;

 

  (4)由成都市统计部门出具的上规入库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二:

 

  (1)企业资金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资金申请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需提供贸易合同、收汇单据复印件。

 

  支持方向三: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成都高新区相关认定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5)参加商贸促进与展会活动的证明及参展费用证明;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他所需材料。

 

  支持方向四:

 

  (1)申请核心技术或管理人才补贴

 

  1)《成都高新区引才支持奖励韩资企业基本情况表》、《成都高新区韩资企业引才支持奖励申报表》;

 

  2)申报企业相关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②成都高新区科技局认定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证明材料;③企业劳动保障年检表复印件或近两年度社保部门开具的人数证明;④材料真实性声明;⑤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报人相关材料:①身份证;②人才原就职单位证明和有效劳动合同;③职务聘书和有效劳动合同;④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⑤未享受成都高新区同类补贴真实性声明。

 

  (2)申请人才招聘活动补申请人才招聘活动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企业招聘活动补贴申请表》(加盖成都高新区招聘活动组织单位公章);

 

  2)①参加招聘企业营业执照;②成都高新区科技局认定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证明材料(含组织企业及参与企业);③招聘活动总结报告(含图片或影像资料);④活动经费相关票据;⑤材料真实性声明;⑥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报时间

 

  支持方向一、二:每年4月、9月

 

  支持方向三:每年9月

 

  支持方向四:每年4月、9月

 

  5、受理部门

 

  支持方向一: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统计处)

 

  支持方向二:成都高新区经贸发展局(商务处)

 

  支持方向三:成都高新区科技局(协同创新处)

 

  支持方向四: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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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持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运行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对在菁蓉国际广场创办的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给予30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场地三年免租优惠,给予1000元/平方米、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硬装装修补贴,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营补贴。年度考核通过后,超额完成的指标按照第四条(二)—(六)执行。

 

  支持方向二:对利用菁蓉国际广场为10家以上未实际入驻、无办公场地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工商、税收注册地址的虚拟型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家再给予1万元奖励。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在菁蓉国际广场创办的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创办方为韩国独资或中韩合资(韩资占股30%以上)企业;

 

  (2)韩国团队运营;

 

  (3)入驻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占比50%以上。

 

  创新创业载体三年预期运营业绩除应符合下列(1)(2)(3)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4)(5)(6)条件中的一条:

 

  (1)每1000平方米线下入驻企业保持10家及以上,线上入驻企业保持20家及以上;

 

  (2)每1000平方米新增知识产权不少于15项或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3件;

 

  (3)每1000平方米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不少于6人或领军型人才、知名企业骨干人员不少于1人;

 

  (4)每1000平方米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企业不少于2家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库企业不少于1家;

 

  (5)每2000平方米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家;

 

  (6)每2000平方米培育在沪深交易所、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境外资本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川藏股权交易中心上市挂牌企业不少于1家。

 

  创新创业载体第一年完成三年总体目标的70%,第二年完成三年总体目标的90%,第二年完成三年总体目标的100%。

 

  支持方向二:2016年1月1日以后在菁蓉国际广场创办的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虚拟孵化器,服务企业须为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的创新创业企业。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基本情况表;

 

  (2)创新创业载体与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签订的运营业绩协议复印件(验原件);

 

  (3)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证,验原件)、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5)房屋装修项目消防报备审批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房屋装修对比照片资料(验原件);

 

  (6)房屋装修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7)装修工程专项审计报告;

 

  (8)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报告;

 

  (9)入驻创新创业企业信息情况表、营业执照和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10)各级人才计划企业、世界500强高管、中外院士及诺奖获得者、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上规入库以及上市挂牌、企业销售收入等证明材料;

 

  (11)其他证明材料。

 

  支持方向二:

 

  (1)成都高新区虚拟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2)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证,验原件)、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纳税证明等复印件以及近三年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验原件);

 

  (3)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4)集群创新创业企业信息情况表、营业执照和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其他证明材料。

 

  4.申报时间

 

  全年受理、分批审核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四)支持韩籍人士到成都高新区创新创业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为在成都无固定居所的韩籍创新创业人士提供政府廉租公寓,减半收取3年租金;为在成都无固定居所、每年在成都高新区工作6个月以上或在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韩籍专家提供国际专家公寓,租金第1年免费,第2、3年减半收取。

 

  支持方向二:以韩籍人士申报并获得成都高新区启动资金支持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按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韩籍人士总计5年共12万元的安家补贴。

 

  支持方向三:为符合条件的韩籍人士简化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

 

  支持方向四:为符合条件的韩籍人士安排子女入学入园。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符合《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的若干政策(试行)》所支持的韩籍创新创业企业;申请入住个人在高新区创业或者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申请入住个人在成都五城区及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无住房;申请入住个人未享受租赁性住房保障或“人才公寓”。

 

  支持方向二:申报人仅限于韩资创新创业企业韩籍法人;申报人每年在成都高新区工作6个月以上。法人变更或企业不存续,则停止发放相关补贴;获得成都高新区启动资金支持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未享受高新区其他同类补贴声明。

 

  支持方向三:按成都市现有政策办理。

 

  支持方向四:按成都市现有政策办理。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单位举办文件复印件;

 

  (2)入住资格申请表、韩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证明(医保证明)、劳动合同、个人房屋登记记录证明(由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出具)。

 

  由高新区科技局进行资格审核,在入住资格申请表签署意见。

 

  企业凭高新区科技局审核通过的相关资料到房屋产权单位签订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

 

  为在成都无固定居所的韩籍创新创业人士提供廉租公寓,减半收取三年租金。在成都无固定居所、每年在成都高新区工作6个月以上或在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韩籍专家提供国际专家公寓,租金第1年免费,第2、3年减半收取。

 

  承租人收到《高新区人才公寓资格审查合格通知单》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公租房持有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后,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资格。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支持方向二:

 

  (1)《中韩创新创业人才安家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护照;

 

  (3)每年在成都高新区工作6个月以上的出入境记录、在成都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

 

  支持方向三:按成都市现有政策办理。

 

  支持方向四:按成都市现有政策办理。

 

  4、申报时间

 

  支持方向一:全年工作日

 

  支持方向二:每年5月

 

  支持方向三:按成都市现有政策办理。

 

  支持方向四:按成都市现有政策办理。

 

  5、受理部门

 

  支持方向一: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支持方向二: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

 

  支持方向三:成都市外专局

 

  支持方向四: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处)



(五)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投融资服务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

 

  (1)对获得投资机构5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投资额20%的项目扶持,单个企业获得项目扶持资金上限为200万元。

 

  (2)由投资机构投资并引进到成都高新区落户的韩资企业,按投资额的5%对投资机构进行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方向二:

 

  (1)对中小微企业获得的资金贷款(含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当年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0%的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费10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申请补贴对应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经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并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提高的创新创业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三:

 

  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对韩资创新创业企业设立的内部创业基金和韩国孵化器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成都高新区最高可按50%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企业出资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支持方向四: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便利外汇服务。对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资本金结汇时机,由原来的分次分批结汇直接转变为一次性结汇;支持韩资跨国企业总部实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货物贸易轧差净额结算,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的短期外债和对外放款不受额度管理等。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

 

  (1)获得投资机构(指的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5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2)引进其投资的韩资企业到成都高新区落户的投资机构(指的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以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专业投资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

 

  支持方向二:

 

  (1)获得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已按时支付利息和担保(保险)费,且未发生过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第三方信用评级在B级以上的中小微企业。

 

  (2)对经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并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提高的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四:按成都高新区现有政策办理。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最新纳税证明原件;

 

  5)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原件,对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6)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2)投资机构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和《成都高新区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投资机构及被投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最新纳税证明原件;

 

  5)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原件,对股权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6)股权投资协议及资金到账证明、工商变更证明(复印件);

 

  7)被投企业在成都高新区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支持方向二:

 

  (1)申请利息补贴和担保(保险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原件、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原件;

 

  6)企业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凭证;

 

  7)企业与担保(保险)公司签订的担保(保险)合同、担保(保险)费发票。

 

  (2)申请信用等级评级费用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企业第三方信用报告、等级证书、信用等级评级合同、评级费用支付凭证。

 

  支持方向四:按成都高新区现有政策办理。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9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金融服务局(筹)





(六)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改制上市服务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

 

  (1)对以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改制成功后给予5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二:

 

  (1)对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沪、深交易所IPO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

 

  (2)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3)对在美国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主板、伦敦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贴。

 

  支持方向三:对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改制上市专项贷款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改制完成后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70%的利息补贴、担保(保险)费70%的保费补贴,单户企业贴息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向四: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5%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五:

 

  (1)对进行非关联并购重组交易的企业,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并购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2)韩资创新创业企业非关联并购重组成都高新区外企业,并将其工商、税收关系转移到成都高新区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该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贴。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

 

  (1)以到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挂牌)为目的进行改制的企业;

 

  (2)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且股改当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企业。

 

  支持方向二:

 

  (1)获得证监会正式受理申报沪、深交易所IPO的企业;

 

  (2)在沪、深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上市(挂牌)的企业;

 

  (3)在美国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主板、伦敦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等经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

 

  支持方向三:对通过政策性担保公司获得改制上市专项贷款的韩资创新创业企业。

 

  支持方向四: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企业。

 

  支持方向五:

 

  (1)进行非关联并购重组交易的并购企业;

 

  (2)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元,被并购后保留法人资格,且交易额小于本企业净资产5倍的被并购企业。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申请股份制改造奖励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

 

  (2)申请转增股本金额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税务局出具的因转增股本而新增纳税的证明;

 

  6)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支持方向二:

 

  (1)申报沪、深交易所IPO企业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证监会受理函。

 

  (2)申请上市(挂牌)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证监会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文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

 

  (3)申请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文件、交易所出具准予上市/挂牌的相关文件。

 

  支持方向三: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度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6)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报告原件、企业第三方信用评级报告原件;

 

  8)企业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证、支付贷款利息的凭证;

 

  9)企业与担保(保险)公司签订的担保(保险)合同、担保(保险)费发票。

 

  支持方向四: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关于转增股本的股东会决议;

 

  6)关于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东会决议、股权激励方案、公司股权结构工商变更证明、受激励员工的职位表和社保缴纳证明;

 

  7)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审计报告;

 

  8)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9)就申请事项出具的专项律师意见书。

 

  支持方向五:

 

  (1)申请非关联并购重组交易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协议及交易金额到账凭证;

 

  6)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申请事项出具的专项律师意见书;

 

  8)购重组前、后双方企业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9)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并购重组相关完税证明;

 

  10)并购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非关联并购重组成都高新区外企业补贴

 

  1)《成都高新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申请报告;

 

  3)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纳税证明原件;

 

  5)企业并购重组交易协议及交易金额到账凭证;

 

  6)经全省排名前50或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就申请事项出具的专项律师意见书;

 

  8)并购重组前、后双方企业的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9)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并购重组相关完税证明;

 

  10)并购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4、申报时间

 

  每年4月、9月

 

  5、受理部门

 

  成都高新区金融服务局(筹)



  (七)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专业服务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

 

  (1)给予经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

 

  1)新建公共技术平台补贴。按项目总投资(软件、硬件及相关性较强的配套支撑)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平台机构补贴。

 

  2)公共技术平台服务补贴。根据高新区企业使用平台服务金额(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按15%,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平台机构补贴。

 

  (2)给予使用经认定公共技术平台的区内创新创业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根据高新区企业使用平台服务金额(以开具发票金额为准)按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补贴。

 

  支持方向二:向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支付科技中介服务费的10%,给予机构不超过20万元服务补贴;按照支付服务金额的10%-40%,给予韩资创新创业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等服务,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支持方向四: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中韩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举办各类创新创业活动费用的50%,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补贴。

 

  支持方向五:提供对外劳务服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服务机构累计对成都高新区派遣劳务人员50人以上,且派遣人员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人再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按成都市现有政策办理。)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

 

  (1)公共技术平台指为科技型企业构建研发、测试、验证、检验等公共实验室或研发环境,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降低企业研发和培训成本,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技术平台。公共技术平台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开放资源为高新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2)创新创业企业指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支持方向二:向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等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方向三:为韩资创新创业企业提供专利申请代理、知识产权维权、知识产权托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支持方向四:开展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创业论坛等各类中韩创新创业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1)《成都高新区公共技术平台补贴申请表》;

 

  (2)创新信用券(公共平台处盖章有效);

 

  (3)公共技术平台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4)申报企业证照资料(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照);

 

  (5)企业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账号);

 

  (6)公共技术平台使用成效;

 

  (7)其他相关材料(记账凭证、项目服务记录、服务现场照片)。

 

  注:纸质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后报送至指定地址。

 

  支持方向二: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相关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科技中介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其他所需材料(记账凭证、服务记录、服务现场照片)。

 

  支持方向三: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相关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知识产权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5)知识产权服务相关报告及证明;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他所需材料。

 

  支持方向四:

 

  (1)申请报告;

 

  (2)成都高新区相关认定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服务协议及服务费用发票(复印件);

 

  (5)相关创新创业活动的报告、活动费用统计及发票(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其他所需材料。

 

  4、申报时间

 

  支持方向一:每年4月、9月

 

  支持方向二、三、四:每年9月

 

  5、受理部门:

 

  支持方向一: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支持方向二、三、四:成都高新区科技局(协同创新处)

 

  (八)为中韩创新创业合作提供配套服务

 

  1、支持标准

 

  支持方向一:

 

  (1)提供韩式服务和韩国商品为主的韩资商家入驻菁蓉国际广场配套商铺,免除入驻商家第一年房租,同时在装修完成并投入运营后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硬装装修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装修期为1个月,装修期间免租金。

 

  (2)提供韩式服务和韩国商品达到50%以上的商家入驻菁蓉国际广场配套商铺,免除入驻商家第一年房租。

 

  (3)提供成都本地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优秀传统手工艺的商家入驻菁蓉国际广场配套商铺,免除入驻商家第一年房租。

 

  支持方向二:为加快菁蓉国际广场项目装修建设进度,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优化装修报建的管理办法及办事流程。

 

  2、申报条件

 

  支持方向一:

 

  (1)入驻菁蓉国际广场配套商铺,提供韩式服务或韩国商品,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且韩籍人士或韩国企业持股比例30%以上的韩资商家。

 

  (2)入驻菁蓉国际广场配套商铺的商家,以提供韩式服务和韩国商品为主,服务内容或韩式商品达到50%以上,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3)入驻菁蓉国际广场配套商铺的商家,提供成都本地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等优秀传统手工艺,且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

 

  支持方向二:符合《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的若干政策(试行)》所支持的条件并入住菁蓉国际广场的韩籍创新创业企业。

 

  3、申报材料

 

  支持方向一:

 

  装修补贴申报材料

 

  (1)商铺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2)商铺运营单位工商提档的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

 

  (3)商铺运营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加盖企业鲜章);

 

  (4)租赁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5)装修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6)第三方图纸审核报告;

 

  (7)消防大队出具的消防验收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8)业主或业主委托方出具的装修许可;

 

  (9)开、竣工验收报告;

 

  (10)中心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11)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支持方向二:

 

  (1)建筑面积300平方以上或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上的装修工程

 

  1)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工程需提供,高新管委会8楼房产处办理)

 

  2)施工图审查备案

 

  ①.消防报审(高新管委会3楼并联审批72号窗口,电话85339302)

 

  ②.消防合格后,持消防意见及图审机构审查报告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高新管委会3楼并联审批73号窗口)

 

  3)合同备案(高新管委会3楼并联审批73号窗口、电话85339295)

 

  ①.成都高新区非国家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报告(网上下载)

 

  ②.施工合同三份(原件)、租赁合同一份(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监理合同三份(原件)、产权人同意装修意见书(复印件)

 

  ③.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④.建造师证、总监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质监备案(高新管委会3楼并联审批73号窗口、电话85339295)

 

  ①.施工图审查备案报告、合格书

 

  ②.见证取样人授权书(甲方出具)

 

  ③.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第三项办理之后,73窗口出具)

 

  ④.质量监督备案表(装饰装修工程、需准备四份)

 

  ⑤.主体单位授权书、终身承诺书

 

  5)安监备案(高新管委会3楼并联审批73号窗口)

 

  ①.安全施工责任书、现场勘验表、安全监督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工程概况、危险点源清单、项目负责人承诺书、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需准备四份及盖章、网上下载)

 

  ②.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第三项办理之后,73窗口出具)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④.项目经理安考证、安全员安考证(复印件)

 

  ⑤.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6)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建设工程实名信用管理资料收讫单(高新管委会8楼办理、咨询电话028-85184755)

 

  7)施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函(高新管委会3楼54号窗口、咨询电话85189461)

 

  8)建设单位资信证明(承诺书或银行出具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9)施工许可证办理(高新管委会3楼并联审批73号窗口)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网上下载)

 

  ②.招标备案资料收讫通知书(第三项办理之后,73窗口出具)

 

  ③.质量监督备案表

 

  ④.已通过安监站审核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勘验表复印件

 

  ⑤.建设单位资信证明(承诺书或银行出具证明)

 

  ⑥.施工企业社会保险预缴费函

 

  ⑦.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建设工程实名信用管理资料收讫单网上下载地址(成都高新区网上政务大厅---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办事指南---规划建设局---并联审批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

 

  (2)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条件的装修工程(300平方以下且工程投资额30万以下)

 

  1)房屋使用者在经物管公司同意后,到街道办事处办理施工登记手续,在街道办事处监督下进行装修。

 

  2)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工程需提供,高新管委会8楼房产处办理)

 

  4、申报时间

 

  支持方向一:全年受理、分批审核

 

  支持方向二:全年工作日

 

  5、受理部门:

 

  支持方向一:成都高新区技术创新服务中心

 

  支持方向二: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三、审批程序

 

  (一)向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指定的专业处室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指定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部门综合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业机构或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指定综合处室汇总政策兑现资金,并形成政策兑现建议方案报部门办公会审核。

 

  (四)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将办公会审核结果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定。

 

  (五)成都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分管领导的审定结果,将专项资金计划指标加载到相关主管部门后,由主管部门按照政策执行效果或项目建设进度及时下拨资金给申请人或企业,并持续监督。

 

  (六)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对上半年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当年7-11月完成,对下半年完成事项进行支持的政策条款兑现在次年1-6月完成。

 

  四、资金监管

 

  (一)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制定相应的政策及资金管理办法,根据需要组织政策资金评审工作,组织政策兑现工作。

 

  (二)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财政局负责对预算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企业应及时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政策扶持效果,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验收不合格或绩效评价结果差的企业,有关部门将视情况收回相关财政资金。

 

  (三)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不定期对企业政策兑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违规使用,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并收回企业已享受的资助金,取消该企业三年内享受成都高新区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四)企业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测情况导致申报资金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成都高新区科技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发展局、规划建设局、社会事业局、创新中心、金融服务局(筹)等部门;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以及不按批复计划实施、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解释说明

 

  (一)韩资创新创业企业为韩籍人士或韩国企业持股比例30%以上的企业。

 

  (二)中韩合作创新创业载体为韩资载体、韩国团队运营载体或入驻韩资创新创业企业占比50%以上的载体。

 

  (三)当本政策与成都高新区其它政策相同时,不可重复申请。

 

  (四)本实施细则自《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中韩创新创业合作的若干政策(试行)》(成高管发【2016】22号)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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