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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FTA解读】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2017-7-3 08:4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123| 评论: 0

摘要: 中韩FTA签署意味着中方承诺在20年内消除对91%的韩国产品的关税,占进口额的85%的商品将成为零关税。韩方承诺在20年内消除对92%的中国产品的关税,占进口额的91%的商品将成为零关税。中韩FTA原产地证是中韩FTA施行的 ...

中韩FTA签署意味着中方承诺在20年内消除对91%的韩国产的关税,占进口额的85%的商品将成为零关税。韩方承诺在20年内消除对92%的中国产品的关税,占进口额的91%的商品将成为零关税。


中韩FTA原产地证是中韩FTA施行的必要条件,今天我们重点来解读一下怎么规范的填好中韩FTA原产地证。


中韩原产地证模板


中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


1 签证国家:韩国

2 证书编号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K”+年份(2位)+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流水号(4位)

3 各栏填制要求

a)第一栏:填写中国或韩国出口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b)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 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 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

c)第三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别

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d)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

 e)第五栏: 备注

 -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

 -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后补发的,则应注明“补发”(ISSUED RETROACTIVELY)字样。

- 如果原产地证书是经核准的副本,则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of Origin number     dated      )字样。

- 如果此份证书不存在以上内容,则此栏打印“********************”

- 此栏最下面打印核查网址“Verification:www.chinaorigin.gov.cn”

 f)第六栏: 项目号

 填写项目号,但不得超过20项

  g)第七栏:唛头及包装号。

若存在唛头和包装号,填写唛头及包装号。如果唛头是图形或者符号而非字母或者数字,应填写“图形或符号(I/S)”。如果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写“没有唛头及包装号”(N/M)。

  h)第八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

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列每种货物的货品名称,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时加以识别。货品名称应与发票上的描述及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相符。如果是散装货物,应注明“散装”(IN BULK)。

  I)第九栏:HS编码

  对应第8栏中的每种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税则归类编码,以六位数编码为准。 

  j)第十栏:原产地标准

 标明货物申明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 如该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填“WO”

 - 如该货物完全由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生产,填“WP”

 - 如该货物使用了非原产原材料,且满足《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      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填“PSR”

 - 如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规定,填“OP”

  k)第十一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照惯例,采用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件数等)来精确地反映数量。

 l)第十二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应填写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且该商业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均不知晓,则出口方签发的原始商业发票的号码和发票日期应在本栏注明。

 M)第十三栏:出口商申明

- 此栏应填写最终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韩国。

-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二栏发票日期。

 N) 第十四栏:签证机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

 - 此栏由签证人员签名并加盖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字样的“中英文签证印章”。签名必须清楚且保    持与备案笔迹一致。印章应加盖清晰,且不能与签名重叠。


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货物符合本章的各项规定,应出口商依据国内法授权的代理人、出口商或生产商的申请,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

(一)具有不重复的证书编号;

(二)注明货物具备本章所规定的原产地资格的依据;

(三)含有签名或印章样本等安全特征,并且印章应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印章样本相符合;

(四)以英文填制;以及

(五)为打印格式,即原产地证书的签名和盖章由授权机构手工完成,或者原产地证书的签名和盖章为授权机构使用的电子格式。一份原产地证书正本仅能打印一次。

 三、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四、如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船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五、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如果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经核实未被使用,则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授权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授权机构


 

一、各缔约方应当将授权机构的名称及相关的联系信息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同时,一缔约方应当在其授权机构签发原产地证书之前,将该机构在相关表格和文件上所使用印章样本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另一缔约方海关。

二、上述信息的变化应当立即通知另一缔约方海关,且应当在通知对方7个工作日之后,或者在通知里注明的具体日期之日起生效执行。

 

注意事项:

如果原产地证书的所有信息根据第3.27条(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了在各缔约方海关之间的直接传输,各缔约方海关可能不要求进口商在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尽管如此,各缔约方海关仍保留必要时要求进口商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权力。本脚注不影响本章其他规定的实施。


提交原产地证书义务的免除



一、一缔约方应对完税价格不超过700美元或该缔约方币值等额的一批次原产货物免予要求提交原产地证书,并给予本章规定的优惠关税待遇。

二、如进口方海关确认该项进口实属为规避原产地证书的提交要求而实施或安排的一系列进口的一部分,则第一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如果企业有任何关于中韩FTA政策方面的疑问,请随时和我们联系。


联系人:辛璐(中韩FTA支援专员)

电    话:0411-8253-0051转117

手    机:1822-116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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