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商品信息
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7日 注意: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将新增/修订| 好消息!2017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金枪鱼、北极虾便宜了~| 盛况 | 聚焦转型与变革时期的交易银行价值突破,2016中国交易银行年会精彩回顾!| 汇丰专家解读 | 人民币国际化 汇丰积极探索自贸区的金融创新| 1-11月我国外贸继续保持回稳向好态势——增速回稳 结构优化| 感谢每一位作者的辛苦创作,除原创文章外,《外贸经理人》转载时均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及出处。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微信后台留言,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表示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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