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商品信息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8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Q1.什么是原产地证? 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出口国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家(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书是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索赔理赔、进口国通关验收、征收关税的有效凭证,它还是出口国享受配额待遇、进口国对不同出口国实行不同贸易政策的凭证。 Q2.中韩自贸协定带来哪些变化? 2016年6月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已满周年,但两国贸易额还在加速下降。据海关总署统计,以美元计价,今年前5个月,中韩进出口总额为984.7万美元,同比下降10.3%,其中出口下降8.7%,进口下降11.3%。 “可以这么理解,如果没有中韩自贸协定的签署,今年前几个月中韩双边贸易规模下降还会更多。”这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在本月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中韩贸易下滑时的表述。 本次公告简化原产地申报方式,节省企业贸易成本,能否有效刺激两国进出口贸易额提升,我们拭目以待。 海关刘小丽 海关 | 法律 | 职场 |学习 |
GMT+8, 2025-5-4 12:30 , Processed in 0.050304 second(s), 19 queries .
工作时间:7x8小时
联系QQ:
活动洽谈/服务热线:0631-5916999